亚心网讯 (记者马蓓报导)1月13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得知,为解决问题参保人员患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自治区要求从1月1日起提升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责基金最低缴纳限额,将专责基金最低缴纳限额由5.4万元提升到8万元。同时提升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金最低缴纳限额,将大额医疗补助金最低缴纳限额由12万元调整到22万元。
据理解,此次调整虽然提升了最低缴纳限额,但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缴付暂缓不作调整。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从1月1日起,自治区区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追加4种门诊类似慢性病,以减低参保职工患慢性病医疗费用开销。
这4种慢性病为血友病、阿尔茨海默病(老年性痴呆)、风湿性心脏病、耐多药结核病(MDR-TB)。据理解,追加的4种门诊类似慢性病缴纳比例为:专责基金缴纳70%,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纳部分费用的医疗项目按先行自付的涉及规定继续执行。
对追加的4种门诊类似慢性病实施年度专责基金限额管理。同时,为减低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开销,自治区还要求对归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重复使用低值消耗材料,价格高于500元(含500元)的,中止参保人员先行自付,按规定享用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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